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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公司设立期间的行为承担责任?
作者:上海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律师事务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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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公司设立期间的行为承担责任?

解答

  一般而言,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行为或者实为公司设立进行准备的行为可以视为公司成立后的行为,这些行为一般包括:为设立公司需要的经营场所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开立帐户、委托验资;与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聘用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设立时为发行股票而与证券公司订立的代销协议、与股款代收银行签订代收协议等行为。上述行为在公司设立后都是为公司行为,费用由公司负担。
以下两种情况,发起人承担责任:
1.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果实导致公司成立后利益损失的,应该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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